关于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第二阶段)的通知
各学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7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验实训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现就开展实验实训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第二阶段)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1.工作要求。要求各学院全面检查实验实训室、准备室、各类库房、化学品中转站及仪器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相关的安全防范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着重检查2021年度自查出各项隐患以及学校实习和实验实训室安全专项整顿第一阶段未销号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进行整改,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采取相应临时安全措施并制订好应急处置预案。
2.时间安排。要求各学院于3月11日前完成安全自查,3月26日前完成隐患整改。
3.实验实训安全专项整顿(第二阶段)工作重点。
(1)各学院完成实验实训室用水、用电、气路的安全排查与整顿;
(2)各学院完成实验实训室消防、救护设备设施的安全排查和整顿;
(3)农学院、医学院等相关学院完成微生物、实验实训动物使用与管理的安全排查和整顿;
(4)农学院、医学院、制药学院等相关学院完成实验实训化学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等处理的安全排查和整顿。
4.其它。各学院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后,按《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二级学院部分)》(附件1)要求,编写自查自纠报告,3月26日前加盖学院公章交教务处留存,电子版发邮箱75560403@qq.com。
二、教务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1.检查内容。主要检查:学院的特色制度和应急预案制订情况、各类安全管理记录和档案完成情况、准入制度执行情况、历次自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检查指标参照《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附件2)相关标准。
2.时间安排。3月7日至3月11日,教务处会同督导处、资产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随机开展走访检查。
3.检查反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教务处将及时反馈相关学院,提出整改意见,规定整改时间。涉及需其它职能部门配合整改的问题,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及时协调,完成隐患整改。